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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李海英(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张玉博(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
荣志强(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海英,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张玉博,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荣志强,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江忠萍

书记员: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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