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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京环兴宇(唐某)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委托代理人:赵桐川,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京环兴宇(唐某)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玉田县玉田镇马头山村。法定代表人:郑广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京环兴宇(唐某)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桑秀青

书记员:张园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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