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发青。
委托代理人宋秀华。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宜昌一爿香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樵湖一路22-18号。
法定代表人谢贤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国涛,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发青诉被告湖北宜昌一爿香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发青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发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发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王发青承担。
审判员 蒋新
书记员: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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