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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王京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翠民
周树中(河北保定北市区和平里天熙法律服务所)
王某某
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王京芦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翠民。
委托代理人周树中,保定市北市区和平里天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京芦。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京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新娜
审判员:董永杰
审判员:冯忠秀

书记员:薛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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