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双某与王某某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双某,男。
委托代理人于立深,黑龙江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文福,男。
委托代理人匡景春,男。

上诉人王双某因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3)肇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双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立深,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文福、匡景春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某在肇东市南四道街上诉人家的楼下打扫卫生时,被上诉人家楼上掉下的水泥片砸伤头部,伤后当即院治疗,住院35天,共花医疗费41,732.39元,王双某已垫付1,000.00元。经肇东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1、七级伤残;2、伤后三个月医疗终结期;3、护理期一个月(住院期间二人护理,余一人护理)4、误工期四个月;5、营养期二个月;6、审查住院治疗单,用药合理:7、偶有癫痫发作,需进一步检查后待定,多发腔隙性脑梗塞与此次外伤无关”。后又经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1、属七级伤残;2、经审核送检医疗票据,结合医嘱均属合理用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此被上诉人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双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王双某上诉称,被上诉人王某某不应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伤残与外伤不具有因果关系及王某某自身有脑梗塞慢性病可以导致偏瘫的上诉理由,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相关费用计算合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2,504.00元,由王双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常云楷 代理审判员  汤敬伟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书记员:郭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