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友
单静(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王敏(河北遵化城关华安法律服务所)
原告王友,农民。
委托代理人单静,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敏,遵化市城关华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王友与被告张某某采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王友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王友负担。
审判长:徐爱华
审判员:杨静
审判员:汪艳君
书记员:侯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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