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秭归县润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兰陵溪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94244749H。法定代理人:刘某,公司董事长。被告:胡某某,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秭归县润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秭归县润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613元,减半收取计10306.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云宏
书记员:周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