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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宋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富裕县富裕镇。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杜金影,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富裕县富裕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杜金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宋某某、杜金影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0元;2、要求判决被告宋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

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宋某某涉嫌诈骗罪,富裕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3日向富裕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中原告诉请款项在涉案金额内。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0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少堂
审判员 于鹏
审判员 陈聪

书记员: 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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