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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艾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刚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艾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艾刚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艾刚刚偿还欠款1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艾刚刚与其父亲在东北承包工程,到了年底需要支付工人工资,故向王某某借款130000元。因为是亲戚关系,所以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又因为王某某在艾刚刚和其父亲承包的工地上做工,工资有30000元未付,所以艾刚刚的父亲出具了借王某某160000元的借条1张。2014年,艾刚刚的父亲去世。因为艾刚刚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所以在王某某催要借款的过程中,艾刚刚于2015年12月2日将其父亲出具的借条收回,由自己重新出具了一张欠款160000元的欠条,承诺当年还款6至8万元,但艾刚刚并没有还款。后王某某多次向艾刚刚催要欠款,但艾刚刚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一分钱都没有还。
王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艾刚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王某某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艾刚刚父亲在东北承包工程,因为年底需要支付工人工资,所以向王某某借款130000元,没有约定利息。另艾刚刚父亲应付王某某工资30000元,所以艾刚刚的父亲向王某某出具了借款160000元的借条1张。2014年,艾刚刚的父亲去世。2015年12月2日,艾刚刚将其父亲出具的借条收回,自己重新出具了欠王某某现金160000元的欠条一张,并承诺当年还款6至8万元,但艾刚刚并未如约还款。后王某某向艾刚刚催要欠款未果,故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艾刚刚欠王某某160000元的事实,有艾刚刚向王某某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艾刚刚收回其父亲出具的欠条并由自己重新出具欠条的行为,实质上是同意其父亲应承担的债务转移由自己承担。经王某某催要,艾刚刚未如约还款,其依法应承担偿还欠款160000元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艾刚刚向原告王某某偿还欠款16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艾刚刚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褚文奇

书记员: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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