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崔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姬汉正(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
崔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姬汉正,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崔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辉、韩兴祖、人民陪审员耿潇迪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刘东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姬汉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被告崔某某处加工羽绒服面,由被告崔某某提供原料及成品,原被告间为定作合同关系。原、被告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价款50000元,但被告仅交付了价值23000元的货物,剩余价款27000元被告并未退还原告而是为原告出具欠条,并盖有东光县华美达制衣厂的公章。东光县华美达制衣厂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归还剩余的货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六十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定作价款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崔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被告崔某某处加工羽绒服面,由被告崔某某提供原料及成品,原被告间为定作合同关系。原、被告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价款50000元,但被告仅交付了价值23000元的货物,剩余价款27000元被告并未退还原告而是为原告出具欠条,并盖有东光县华美达制衣厂的公章。东光县华美达制衣厂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归还剩余的货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六十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定作价款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崔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东辉
审判员:韩兴祖
审判员:耿潇迪

书记员:吴双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