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张某某,男,基本情况不详,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光明东道51号。负责人:任宾,经理。
王某与李某某、张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审判员 叶洪波
书记员:李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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