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李春俐(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
俾力军
于洋(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现住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李春俐,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俾力军,住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于洋,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俾力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29号及本院(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在挖掘机推倒树木、挖掘树根过程中对附近的人可能造成伤害应当预见而放任不理,存在过失,故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从十四井村搬到红星农场第三管理区23队居住,不是在农场场部所在地居住且一直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医疗机构对申请人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营养情况并无医嘱。根据申请人的伤残等级,确定2000元的精神抚慰金适宜。综上,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二审维持原审法院判决亦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在挖掘机推倒树木、挖掘树根过程中对附近的人可能造成伤害应当预见而放任不理,存在过失,故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从十四井村搬到红星农场第三管理区23队居住,不是在农场场部所在地居住且一直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医疗机构对申请人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营养情况并无医嘱。根据申请人的伤残等级,确定2000元的精神抚慰金适宜。综上,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二审维持原审法院判决亦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王鹤
审判员:张银凤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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