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系死者阚梅姣之夫),汉族。
原告:王某(系死者阚梅姣之女),汉族。
原告:王双喜(系死者阚梅姣之子),汉族,打工,系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2075号香丽大厦二屋。
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士祥,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女,1988年12月27日,汉族。
被告:颜某某,男,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王双喜诉被告贾某、颜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罪取保候审,刑事部分尚未终结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罪处于侦查阶段,本案存在刑民交叉,依照法律规定应先刑事后民事,待刑事部分处理终结后,原告就民事赔偿部分,可另行起诉。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王双喜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王双喜负担。
审 判 长 何炎林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书记员:石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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