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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王双某诉贾某、颜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某
王双某
曹士祥(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
贾某
颜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原告:王某某(系死者阚梅姣之夫),汉族。
原告:王某(系死者阚梅姣之女),汉族。
原告:王双某(系死者阚梅姣之子),汉族,打工,系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2075号香丽大厦二屋。
上述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曹士祥,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女,1988年12月27日,汉族。
被告:颜某某,男,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王双某诉被告贾某、颜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罪取保候审,刑事部分尚未终结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罪处于侦查阶段,本案存在刑民交叉,依照法律规定应先刑事后民事,待刑事部分处理终结后,原告就民事赔偿部分,可另行起诉。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王双某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王双某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罪处于侦查阶段,本案存在刑民交叉,依照法律规定应先刑事后民事,待刑事部分处理终结后,原告就民事赔偿部分,可另行起诉。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王双某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王双某负担。

审判长:何炎林
审判员:李启发
审判员:肖有武

书记员:石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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