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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印国等与王云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珊珊
刘奎星
王云江
刘铁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奎支公司
石永坚(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珊珊,女,198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刘奎星,男,53岁,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王云江,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告刘铁良,男,197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奎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负责人吴晓松,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永坚,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印国、王珊珊与被告王云江、刘铁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珊珊在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云江、刘铁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奎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印国撤回对被告王云江、刘铁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奎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印国撤回对被告王云江、刘铁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奎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郭汝娜

书记员: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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