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富,上海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江川文化馆,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潘涛,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君,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江川文化馆(下称“江川文化馆”)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富,被告江川文化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453.39元、误工费4,965.51元、死亡赔偿金200,000元、丧葬费30,216元、交通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系王顺良的女儿,王顺良和两原告的母亲离婚后,王顺良未再婚。王顺良生前喜欢在被告江川文化馆内的文兰舞厅跳舞,是该舞厅的常客。2017年10月28日上午,王顺良持舞厅卡在文兰舞厅跳舞,王顺良是在当天上午7点多8点钟不到的时候进入文兰舞厅跳舞的,王顺良在舞池内跳舞时感到身体不适,遂走到舞厅检票口外面的长凳上休息透透气,不料王顺良在该长凳上休息时晕倒在地。王顺良经120送至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急救室已不治身亡。在王顺良当天发生身体不适后不到半个小时,又有一位在文兰舞厅跳舞的中老年男性倒在舞池中央,这个人也送去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原告认为,文兰舞厅隶属于被告江川文化馆,且文兰舞厅没有营业执照,属于无证经营。被告江川文化馆对文兰舞厅的通风设施做的不够,门窗是关闭的,由于舞厅通风设施不好、空气混浊、人又很多,引发了王顺良的身体不适。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江川文化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江川文化馆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文兰舞厅确实是被告江川文化馆开设的。2017年10月28日事发当天,王顺良确实去过文兰舞厅,但未进入舞池跳舞。王顺良有一个长期一起跳舞的舞伴,由于事发当天王顺良的舞伴没有来舞厅,王顺良检票后就入场放了下东西,然后就从舞厅里出来坐在舞厅检票口外面的长凳上等舞伴,王顺良坐在该长凳上等舞伴的时候突然倒下来。当时发现王顺良倒下来后,舞厅检票阿姨陈某2马上叫了舞厅经理王某某,王某某马上打120叫救护车,把王顺良送到了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被告江川文化馆的资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早期的营业执照内包含经营歌舞厅、电子游戏机等范围,对于舞厅没有单独的营业执照。几年前因上海市规定全市文化馆要公益性开放,故该营业执照就上交了,换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也就是去掉了文化馆的企业法人资格,保留了文化馆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文化馆把游戏机房等都清退了,但舞厅作为公益项目特别保留下来。被告江川文化馆在舞厅门口挂有舞客须知,上面写明了有心脑血管疾病及各种疾病的人群谢绝入内,并且提示老年舞客注意劳逸结合,切勿逢曲必跳。事发当天,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关于原告提到的事发当天另一位中老年男性死亡的事情,当时情况是这位中老年男性的夫妻两人在舞池里跳快舞过程中有一个快速旋转的动作,在旋转时那位男性突然倒地,当时舞厅工作人员发现情况后也马上把这位男性送到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舞厅工作人员事发后去这对夫妻家里慰问时,该死者的妻子说这是死者身体原因,和舞厅无关。被告认为,事发时王顺良是坐在舞厅检票口外面的长凳上等舞伴时发生意外,这和舞厅内部的环境无关,而且舞厅内部环境也是没有问题的。王顺良死亡的原因是王顺良自身身体原因导致发病死亡的。王顺良的死亡和被告没有关系。被告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系王顺良的女儿,王顺良和两原告的母亲离婚后,王顺良未再婚。2017年10月28日上午,王顺良持舞厅卡至被告江川文化馆内的文兰舞厅,王顺良在进入文兰舞厅后不久,从该舞厅内走出来并坐到舞厅检票口外面的长凳上,王顺良坐在长凳上时突然倒下来。经120急救车送至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死者姓名:王顺良;性别: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死亡时间:2017年10月28日,主要死亡原因:来院已死。”
诉讼中,原告申请的证人陈某1出庭作证称:“证人和王顺良是在文兰舞厅跳舞时认识的,王顺良平时身体蛮好的。证人知道王顺良去世的事情,但具体发生时间证人记不清楚了。事发当天,文兰舞厅是8点正式开始跳舞,7点半可以进场。当天证人大概是在7点45分到7点50分左右进场的,证人进场时看到王顺良坐在里面的椅子上。事发那天,证人在文兰舞厅里跳舞时,看到王顺良也在舞池里跳舞,王顺良和两个女性舞者在跳。王顺良跳了两三个曲子的舞,王顺良和证人说他胸闷、气透不过来、里面空气不好,王顺良说要去外面透透气。然后王顺良就去舞厅门口的休息区,休息区是在检票口的外面,王顺良坐在一个凳子上。结果王顺良刚坐在凳子上不久,头就一下子冲下去,整个人倒在地上。证人当时陪着王顺良一起出去的,所以证人看到了王顺良倒在地上的过程。当时旁边有很多人看到王顺良倒下。王顺良倒下后,120和110都来了。后来王顺良就被送到医院,120到的时候说王顺良已经不行了。过了一会,王顺良的哥哥和证人说王顺良去世了。这个舞厅入口好像是有告示牌的。舞厅里有空调,夏天还有电风扇,但证人不清楚事发那天空调有没有开。舞厅上面只看得到灯,没有通风口。整个舞厅只有两扇小窗,跳舞的时候窗户都关了,空气不好。事发当天,舞厅里有200多人在跳舞。王顺良刚刚被120送走,过了一刻钟,又有一个人在舞池跳舞时倒下来。”
被告申请的证人刘某某出庭作证称:“证人和王顺良平时经常见面,碰到也知道这个人,但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证人知道王顺良去世的事情,这个事情已经一年多了,但其去世的具体时间证人不清楚。事发当天,文兰舞厅是7点半开始跳舞,证人7点就进去了。证人进去找到位置后,因为舞厅内不允许抽烟,所以证人就去外面抽烟。证人在通过舞厅检票口出去时听到王顺良在和检票阿姨说‘我两张票买好了,我出去等我的舞伴。’然后证人就去抽烟了。等证人抽好烟上来时,证人看到检票口外面围了很多人,王顺良已经倒在地上。证人不清楚事发当天王顺良是什么时候进入文兰舞厅的。这个舞厅至少有七八个窗户。证人去舞厅的时候舞池里大概有100多个人。事发当天在文兰舞厅除了发生了王顺良的这件事情,还有一个人那天在文兰舞厅死掉了。证人和另一个死者是很好的朋友。另一个死者当时是夫妻两人跳快三在旋转,其中那个男的一下子倒下来,证人当时正好在这个男的旁边。另一个死者被120车子送到五院去的时候,证人也赶去五院。证人去五院急诊室时碰到了王顺良女性舞伴,这个女性舞伴也经常去舞厅跳舞的,证人碰到也面熟,但不知道名字。王顺良的这个女性舞伴和证人说,如果她事发时在场,就不会发生王顺良的事情,本来那天她七点半也可以到舞厅了,但那天她因为交接班,来晚了。这个女性舞伴知道王顺良平时身体不好,经常手麻、脚麻、心脏不好,这个女性舞伴经常帮王顺良带药,王顺良心脏不好这个病已经好长时间了,事发前一天晚上这个女性舞伴叫王顺良不要打麻将,并叫他第二天即事发当天去医院看,但他说不要去医院看。”
被告申请的证人叶某某出庭作证称:“证人和王顺良是认识的,但名字叫不出来。平时大家一起在舞厅跳舞。证人知道王顺良去世的事情,这个事情是2017年重阳节发生的。证人在文兰舞厅里做志愿者,早上去开空调、开窗、开灯。证人自己也在文兰舞厅跳舞。事发当天,文兰舞厅7点就可以进场,7点半就可以跳舞了。事发当天,大概有100多个人在舞池跳舞,每天早场跳舞的人数差不多都是这个数字。这个舞厅至少有五六个窗户,跳舞时窗户是关着的,跳完时窗户是开着透气的,每场结束的时候窗户会打开通风。这个舞厅上面还有四个很大的排风管,排风管一直开在那里,跳舞时也是开着的。舞厅门口的舞客须知告示牌挂了有十多年了,里面不可以抽香烟。”
被告申请的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称:“证人在文兰舞厅工作,是文兰舞厅的经理。证人知道王顺良去世的事情,这个事情是发生在2017年10月28日上午。事发当天,文兰舞厅7点就可以进场,7点半就可以跳舞了。大概从2018年1月份时往后调整半小时,改为7点半进场,8点开始跳舞。事发当天,王顺良大概在7点多一点入场,大概在7点15分到7点20分左右,王顺良从舞厅出来和检票阿姨说‘我两张票子买好了,包括我舞伴的票子也买好了,我去外面等舞伴。’王顺良就坐在舞厅外面凳子上。舞客陆续进场时看到有人倒在地上,就叫检票阿姨,检票阿姨就找到证人。当时证人在楼上放舞厅音乐,大概在7点40分左右,检票阿姨陈某2上来叫证人说有人在门口位置上倒下了。最多隔了1分钟多一点,证人下楼看了情况后马上拨打了120和110。警察和120都来了。证人到现场后看到王顺良倒在舞厅外面休息的凳子旁边,证人看到王顺良后脖颈部位发紫。120来了后在抢救,抢救没多久就抬走了。警察说王顺良大概是脑溢血之类的,警察后来也没做任何处理。这个舞厅从2002年时就开始挂有舞客须知告示牌。这个舞厅有16扇窗户,上面有四个大的排风扇,排风扇24小时一直开着。跳舞时窗户是关着的,每场结束时就把窗户开起来。舞厅里电风扇、空调都有的,事发当天电风扇和空调都开的。”
被告申请的证人陈某2出庭作证称:“证人是在文兰舞厅门口负责卖票、检票和划卡的。证人知道王顺良去世的事情,这个事情发生在2017年10月份,但具体哪天证人记不清楚了。事发当天,舞厅是7点开门,7点半正式开始跳舞。很多老年人很早就来排队了。事发当天,王顺良大概在7点15分左右进入舞厅,但具体时间证人记不清楚了。事发当天,还未开始跳舞的时候,王顺良就从舞厅出来和证人说‘我去等个舞伴,票子已经划好了。’因为王顺良是买跳舞卡的,王顺良把舞伴和他自己的卡都划好了。王顺良就出门坐在舞厅门口外面的凳子上。证人由于要检票、划卡,所以证人没有注意凳子上的情况。后来大概在7点40分左右,有个舞客上来指着王顺良说‘阿姨快去看,有人倒下了。’证人就马上去叫王某某,王某某就下楼来了,拨打了120和110。后来警察也来了,120也来了。王某某下来后,证人还是负责去检票、划卡。这个舞厅有很多窗户。舞厅内是禁烟的。证人在八、九年前进入舞厅工作时,舞厅就挂有舞客须知告示牌。证人不清楚舞厅里面的情况,证人不进去跳舞的。”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江川文化馆对于王顺良的死亡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江川文化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实难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62.26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海星
书记员:谢燕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