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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慧,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廖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金荣,北京大成(石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6元,减半收取计185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呼广宇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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