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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平山县盐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晓敏(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平山县盐业公司
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古月镇北古月村人。
委托代理人:张晓敏,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盐业公司。
机构代码:700961523。
法定代表人:霍文堂,总经理。
住所地平山县城桥东康乐街。
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平山县盐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龙龙

书记员:曹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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