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耿振军(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石书林
迟某
王某
任玉娟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耿振军,男,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书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
被告迟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
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任玉娟,女,被告王某儿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石书林、迟某、王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石书林、迟某、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石书林、迟某、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石书林、迟某、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健
审判员:高娟
审判员:闫冉
书记员:封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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