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孙涛(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
新河县交通运输局
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振堂路。
法定代表人宋世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新河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魏崇德
书记员:宋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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