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孙某某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仕昌,农民。
被告孙某某,农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之委托代理人解金勇、被告王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交的被告王某某签字的欠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系有效证据,予以确认。二被告提出已将本金还清,至今只欠利息15万元的主张,虽提交了自己书写的偿还清单,但原告不予认可,二被告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原告王某某已按约定履行出借义务,被告王某某、孙某某至今仍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被告约定借款月息为1.5%,现原告主张利息8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因该笔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由被告王某某、孙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交的被告王某某签字的欠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系有效证据,予以确认。二被告提出已将本金还清,至今只欠利息15万元的主张,虽提交了自己书写的偿还清单,但原告不予认可,二被告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原告王某某已按约定履行出借义务,被告王某某、孙某某至今仍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被告约定借款月息为1.5%,现原告主张利息8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因该笔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由被告王某某、孙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张振涛
审判员:罗静
审判员:曹春林
书记员:徐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