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云超,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学骞
书记员: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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