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新
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王春艳
原告王占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春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占新诉被告张某某、王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王春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占新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曾多次购买原告的塑料袋,截止到2012年8月24日,被告共欠原告塑料袋款57567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
后经原告多次讨要,二被告拒不偿还欠款。
因此原告特提出诉讼,望贵院依法判令
被告偿还原告塑料袋款5756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王春艳未提出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塑料袋款57567元,有被告张某某书
写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被告张某某、王春艳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的利息,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张某某、王春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王春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王占新塑料袋款57567元,并按照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履行完毕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占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9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被告张某某、王春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塑料袋款57567元,有被告张某某书
写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被告张某某、王春艳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的利息,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张某某、王春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王春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王占新塑料袋款57567元,并按照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履行完毕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占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9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被告张某某、王春艳共同负担。
审判长: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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