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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城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塑料袋款5546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塑料袋,截止2017年2月17日,被告共欠原告塑料袋款55462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现被告没有偿还该款。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塑料袋,截止2017年2月17日,被告共欠原告塑料袋款55462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被告所打欠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货款,有被告所打欠据,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货款554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国新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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