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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董红旗(河北黄骅新骅法律服务所)
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李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董红旗,黄骅市新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41岁,住黄骅市。
被告:李某,男,40岁,住黄骅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长在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宝新

书记员:陈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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