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占彬,男,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军,黑龙江良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法鑫,黑龙江良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某,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司徒街80-16号2栋1层5号。法定代表人:刘方君,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占彬因与被上诉人李玉某、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3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青冈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向上诉人王占彬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通知上诉人王占彬于接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王占彬在收到该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占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王 鹤
审判员 吴红杰
书记员: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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