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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温新(河北振坤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杨金兰
田丽萍(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营子镇
委托代理人温新,河北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营子镇.
委托代理人杨金兰(系被告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田丽萍,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某与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轮承包时原告享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二轮承包是一轮承包土地的延续,二轮承包时被告没有举出村委会把争议土地发包给被告的证据,该争议土地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原、被告之间无转包协议,原告要求返还土地,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把争议土地返还原告(地名为“五十亩”的地块4.61亩(南至王清珍,北至李玉海,东西至大道),地名为“洼涯地”1.92亩(北至王清珍,南至地边,东至王起海、王起平,西至道),“沟北”4.8亩(东西至道,北至王起余,南至王占齐),“河南”0.8亩(东至王清武,西至王占起,北至河,南至地)。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一轮承包时原告享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二轮承包是一轮承包土地的延续,二轮承包时被告没有举出村委会把争议土地发包给被告的证据,该争议土地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原、被告之间无转包协议,原告要求返还土地,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把争议土地返还原告(地名为“五十亩”的地块4.61亩(南至王清珍,北至李玉海,东西至大道),地名为“洼涯地”1.92亩(北至王清珍,南至地边,东至王起海、王起平,西至道),“沟北”4.8亩(东西至道,北至王起余,南至王占齐),“河南”0.8亩(东至王清武,西至王占起,北至河,南至地)。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张双玲
审判员:赵洪涛
审判员:郭利

书记员:许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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