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梁某某
李晏明(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
孟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告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妻。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晏明,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梁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孟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梁某某在被告孟某某承包的丰润动车城奥通铁路配件公司工地工作,被告应及时支付二原告工资款。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工资款1125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二、被告孟某某给付原告梁某某工资款43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元,由被告孟某某负担。上述费用已由二原告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给付二原告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孟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梁某某在被告孟某某承包的丰润动车城奥通铁路配件公司工地工作,被告应及时支付二原告工资款。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工资款1125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二、被告孟某某给付原告梁某某工资款43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元,由被告孟某某负担。上述费用已由二原告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给付二原告189元。
审判长:马宏坤
审判员:李振芳
审判员:黄宝永
书记员:冯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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