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发,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艳英,黑龙江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争议的17亩土地,在2008年2月末王某某诉王某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中,已经由本院审理后,作出﹝2008﹞昂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该土地争议已经在该诉讼中予以判决,现王某某再次提起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来生
书记员:李影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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