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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宣,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成忠。
王某某与解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计4575元,由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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