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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高碑店市建设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书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金良,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碑店市建设局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庭审前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高碑店市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高碑店市建设局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由原告王某某。

审判员 赵莹

书记员: 谢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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