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高于铺镇北城村5队7号村民。
委托代理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又名贾大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西山北乡南河北村68号村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连福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贾某某从原告王某某处购买铝料,在结算时,被告给原告书写的欠条数额大写和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数额为依据,本院认定被告贾某某于2013年4月27日给原告王某某书写欠条的数额为131348元。另该欠条载明被告贾某某(贾大刚)于2013.11.18付10000元,故被告还欠原告货款121348元。该货款原、被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给付,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撤回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货款12134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7元,保全费1127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贾某某从原告王某某处购买铝料,在结算时,被告给原告书写的欠条数额大写和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数额为依据,本院认定被告贾某某于2013年4月27日给原告王某某书写欠条的数额为131348元。另该欠条载明被告贾某某(贾大刚)于2013.11.18付10000元,故被告还欠原告货款121348元。该货款原、被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给付,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撤回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货款12134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7元,保全费1127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建平
审判员:贾晓东
审判员:宋骏驰

书记员:韩伟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