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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广南县八宝金某铁合金厂、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广南县八宝金某铁合金厂
王某某
于文胜(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被告广南县八宝金某铁合金厂,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八宝镇龙安村。
负责人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
委托代理人于文胜,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广南县八宝金某铁合金厂、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于文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广南县八宝金某铁合金厂达成的《调解协议》是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的规定,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应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当地人民法院没有作出裁决前,其向本院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起诉。被告委托代理人对此提出的答辩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广南县八宝金某铁合金厂达成的《调解协议》是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的规定,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应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当地人民法院没有作出裁决前,其向本院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起诉。被告委托代理人对此提出的答辩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贾立新
审判员:温振同
审判员:浦熔志

书记员:段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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