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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城县。
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明。
被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进行应诉答辩,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某某已交纳,应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闻达

书记员:赵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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