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敏贞,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长安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77278707-7。
法定代表人:李全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路英 人民陪审员 任泽欣 人民陪审员 李亚静
书记员:张正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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