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贾雪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租房协议真实有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租期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协议,原告亦未明确同意延长租期,被告应从其所占房屋搬出,其所拖欠十九个月租金亦应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搬出北方商贸城4号楼1904号房屋。
二、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房租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租房协议真实有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租期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协议,原告亦未明确同意延长租期,被告应从其所占房屋搬出,其所拖欠十九个月租金亦应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搬出北方商贸城4号楼1904号房屋。
二、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房租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审判长:高斌
书记员: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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