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向贤文,湖北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付小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邹某、陈某某、付小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琳
书记员:夏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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