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民,黑龙江于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佟振茂,董事长。
原告王某诉被告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胜江
法官助理陈琳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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