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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民,黑龙江于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佟振茂,董事长。

原告王某诉被告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胜江

法官助理陈琳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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