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郭楠(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陈某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曙光道德安里1-3-301室。
委托代理人郭楠,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道新民里12-2-401室。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宝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楠、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条中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原告主张权利时,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129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条中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原告主张权利时,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129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宝银
书记员:薛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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