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刘尚友(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
任玉海
陈某某
蔡兴隆
冯某某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尚友,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玉海。
被告陈某某。
被告蔡兴隆。
被告冯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任玉海、陈某某、蔡兴隆、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史雄斌
书记员:杨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