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华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杜某某(系王华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华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高永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王华成、杜某某与被告王华山、高永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华成、杜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华成、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华成、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王华成、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关志新
书记员:刘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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