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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亚平,上海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周虹艳
书记员:陆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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