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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佩林,上海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14元,减半收取184.07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洪国抗

书记员:黄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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