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洪伯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湖北崇阳人。
委托代理人谭维强,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伯某,湖北崇阳人。
被告李某某,湖北崇阳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洪伯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维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洪伯某、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借款时约定了还款期限,原告可在借款到期后主张权利。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款时约定了利息,约定的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由被告洪伯某、李某某共同偿还原告王某借款40000元,并从2012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立新

书记员:王力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