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省。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2019年11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陆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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