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电焊工,住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卫锋,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某某前锋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公某某斗湖堤镇曾埠头村5组。
法定代表人:张晓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才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公某某前锋科技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2元,依法减半收取85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毛先平
书记员:阳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