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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尚友,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蔡兴隆。被告冯红芹。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任某某、陈某某、蔡兴隆、冯红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史雄斌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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