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农民。
原告黄某某,农民。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道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满某某,农民。
被告田某,农民。
被告田坤,在读学生。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桂超,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郑金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黄某某诉被告满某某、田某、田坤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黄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黄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姚星
书记员:袁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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