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荆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承斌,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审被告:荆门市天工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南京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盼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沙洋县。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湖北荆门星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艾星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少波,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原审被告荆门市天工信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荆门星球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 玲
审判员 李 欢
审判员 邓中华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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