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农民,住当阳市育溪镇脚东村五组。
委托代理人张响云(特别授权),当阳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当阳市市委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健诉被告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健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健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健负担。
审判员 王宗元
书记员:金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